一、学会概况
中国商业史学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Chinese Commercial History,简称商业史学会S.C.C.H。)成立于198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国家一级学会,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会是全国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史志编辑单位、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致力于商业史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学会历任会长为吴慧、胡平、孔祥毅、汤庆顺、王茹芹。
1985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湖北财经学院、山西财经学院、天津商学院、内蒙古财经学院、北京财贸学院等院校的教授筹备,于 7月 10 日在内蒙古财经学院成立了中国商业史研究会。1986年中国商业史研究会更名为中国商业史学会,并于 8 月 16 日在太原山西财经学院举行中国商业史学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吴慧研究员当选为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时任北京商学院副院长的王相钦教授当选为副会长兼秘书长。1988 年 10 月 23 日,中国商业史学会在安徽芜湖召开第二届年会,吴慧连任会长,并聘请商业部部长胡平先生任名誉会长。1995 年 11 月,中国商业史学会在浙江绍兴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暨浙江地区商业史研讨会,商业部部长胡平当选为会长。1999 年 11 月 5 日,中国商业史学会在郑州举行换届会议暨学术研讨会,胡平和吴慧两位老会长任终身名誉会长;山西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孔祥毅先生(1941-2017)当选为会长。2004 年 3 月 28 日,中国商业史学会在福建武夷山召开第五届理事会,东来顺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汤庆顺当选为会长。2010 年 6 月 12 日,中国商业史学会在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时任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院长王茹芹教授当选为会长。2018年7月7日,中国商业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召开,会议选举王茹芹连任第七届理事会会长。2019年4月16日,聘任原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为第七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吴慧:于1986年至1995年期间任第一届第二届理事会会长;现任名誉会长
胡平:(1930-2020)曾于1995年至1999年期间任第三届理事会会长
孔祥毅:(1941-2017)曾于1999年至2004年期间任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汤庆顺:于2004年至2010年期间任第五届理事会会长;现任名誉会长
张志刚:第七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王茹芹:于2010年至今任第六届、第七届理事会会长
中央财经大学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学会发展,积极探索会校联合共建中国商业史学科,为学会秘书处无偿提供了宽敞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办公条件,安排了全职的秘书处工作人员,新一届理事会秘书处建在中央财经大学的经济学院,学会建设了以经济学院经济史学科教学研究人员为核心团队,分布在全国的高校、研究单位和商业行业为重要研究力量,为繁荣商贸历史文化,发展中国商业史学科,承担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赋予的历史使命奠定了坚实基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
邮编:100081
联系方式:01062289957
二、第七届理事会学会负责人
会长:王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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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会长: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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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会长:陈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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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会长: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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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会长: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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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编辑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会长:兰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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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副会长王成荣 |
副会长王新庆 |
副会长宁欣 |
副会长石涛 |
副会长龙登高 |
副会长许丹雅 |
副会长刘阿津 |
副会长陈锋 |
副会长苏文菁 |
副会长宋向清 |
副会长张亚兰 |
副会长陈亚平 |
副会长陈晋文 |
副会长陈高宏 |
副会长李德楠 |
副会长林枫 |
副会长周建波 |
副会长姚力鸣 |
副会长祝合良 |
副会长赵丽生 |
副会长赵学军 |
副会长洪俊杰 |
副会长钱乃余 |
副会长袁小杰 |
副会长袁为鹏 |
副会长郭国庆 |
副会长唐海燕 |
副会长徐蕴峰 |
副会长梁仁志 |
副会长薛茂云 |
秘书长:祝伟
三、专家委员会
主任:庞毅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世华,邢颖,刘兰兮,孙玉琴,刘建生,刘瑞思,朱祖希,朱荫贵,李飞,冷东,苏文菁,陆建国,宋美云,张维东,李琳琦,范金民,胡颖,胡俞越,栾建民,袁家方,崔满红,董志凯,戴元光,魏明孔
四、专业委员会
1.商帮史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10月18日
主 任:李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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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帮史专业委员会设立在安徽师范大学,专委会上世纪90年代成立以来,深入研究、传播和保护中国的商帮文化。同时利用高校平台,带领青年学者和大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商帮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活动。2017年12月,商帮史专业委员会召开换届大会,预示着商帮文化研究进入一个新时代。 |
副主任:余同元、刘建生、李瑊、孙丽萍、陈瑞、徐彬、刘道胜、马勇虎
秘书长:梁仁志
2.对外贸易史分会:成立于2002年10月18日
主 任:孙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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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史分会创办于1994年,设立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专委会致力于中国对外贸易史的研究,组织编著多部重要论著,参与多项课题研究,为对外经贸理论的教学和研究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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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陈晋文
秘书长:常旭
3.盐业史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9月1日
主 任:黄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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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史专业委员会2008年成立,设立在扬州大学。现有会员近300人,理事80人。专委会汇聚了国内盐业史研究专家,致力于中国盐文化的发掘、保护与传承。在史料收集、遗址保护、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播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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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武力、魏明孔、宋美云、程龙刚、王光文、黄春华、金川、穆家良、钟海连
秘书长:顾志红
4.万里茶道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5年12月18日
主 任:张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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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茶道专业委员会2015年12月挂牌,设立在山西祁县。专委会以万里茶道历史文化资料的挖掘整理和弘扬光大为己任,在多年来进行茶路寻访,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发表了一批学术论文,编辑出版了若干书籍和画册,制作了影视作品《寻梦茶道》、《茶商情缘》,并积极推动了万里茶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
副主任:张亚兰
秘书长:田建
5.秦商史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6年1月18日
主 任:刘阿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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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商史专业委员会2016年1月18日成立,设立在西安市。专委会依托秦商联合会,以加强亲商文化建设,打造秦商文化精品为己任,深入挖掘秦商文化资源,讲好秦商故事,坚定文化自信,秦商文化研究成果丰硕。 |
副主任:李刚、荆珂
秘书长:曹向阳
6.鲁商史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6年5月21日
主 任:钱乃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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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史专业委员会2006年5月21日挂牌,设立在山东商业职业学院。专委会运用国家示范校优势汇聚资源,收集整理鲁商资源库,梳理鲁商商人、商帮、商号、老街的文本及实物等史料,研究建立鲁商思想体系和文化体系。传承鲁商精神,弘扬和发展鲁商文化,并推进鲁商文化进教育,进课堂。 |
副主任:刘庆林、刘瑞波、袁红英、马广水、李达、李玫、孙立波
秘书长:杨秉强
7.川商史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6年11月29日
主 任:许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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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商史专业委员2016年11月29日挂牌,设立在四川商务职业学院。专委会联合川内10余所本专科院校,省社科院等科研机构的60余位专家学者,整合博物馆、协会和企业的研究资源,重点研究四川商人、商路、川盐、川茶、川酒、川菜、老字号、巴蜀文化等,致力于筹建川商文化博物馆,打造一个高水平的川商历史文化研究平台。 |
副主任:曾凡英、段渝、于代松、程龙刚
秘书长:吴萍
8.品牌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1月6日
主 任:郭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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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专业委员会2018年1月挂牌,设立在桂林理工大学。专委会以促进品牌发展史的研究和传播,发掘品牌文化内涵,提炼品牌核心价值,不断发展壮大我国自主品牌实力,传承国家和民族的商业文明位宗旨,在学术交流、实地调研、著作发表和网络传播等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
副主任:李先国、刘彦平、牛海鹏、钱明辉、连漪、张德鹏、肖小虹、刘治江
秘书长:钱明辉
9.苏商史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1月18日
主 任:薛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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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商史专业委员会2018年1月挂牌,设立在江苏经贸职业学院。专委会以苏商、苏商精神、苏商文化为研究对象,梳理苏商发展脉络,发掘苏商成功之道,为苏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同时积极推动苏商文化进校园,为高水平院校建设注入强劲的文化驱动力。 |
副主任:王志凤、朱琴华、许冠亭、吴跃农、汤可可、方毓宁
秘书长:王兵
10.老字号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5月19日
主 任:祝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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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专业委员会2018年5月挂牌,设立在首都经贸大学。专委会以老字号商业史研究、老字号品牌研究、老字号国际交流、老字号文化推广等为主要工作方向,打造开发、共享、协同的老字号专业学术研究平台,促进全国老字号品牌传承与创新发展。 |
副主任:邢颖、胡颖、陆建国、刘小虹、张红、邵玉玲、孙雪中、潘郝东、赖阳
秘书长:关冠军
11.“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9月27日
主 任:徐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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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2018年9月挂牌,设立在国声智库。专委会融合了国声智库的新型智库优势和中国商业史学会的史学研究优势,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开展政策解析、课题研究、项目调研、成果发布、智库交流等工作,形成高端研究成果,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提供智力支持,为进一步探索“一带一路”人文交流新模式、增进民心相通贡献力量。 |
秘书长:邹佩
12. 企业史分会:成立于2018年10月12日
主 任:龙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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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史分会2018年10月份挂牌,设立在清华大学。专委会以为国家宏观决策、经济改革、社会发展提供历史智慧启示,为教育传播事业提供知识资源,为繁荣中国商贸历史文化、建设和完善中国商业史学科,普及和推广企业史文化研究为长期任务,坚持举办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氛围,坚持产学研结合,与侨联、侨商、地方政府合作,推动企业史研究。 |
副主任:燕红忠、梁华、林立强、李玉、刁莉
秘书长:熊金武
13.豫商史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9年4月18日
主 任:孙海 |
豫商史专业委员会2019年4月18日挂牌,设立在许昌学院。专委会整合省内资源,加强校校、校地、校企合作,为豫商史研究搭建好平台、打造好团队,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豫商历史文化,保护珍贵商贸历史遗存,促进豫商文化交流,推进豫商文化的弘扬与传播,努力多出成果、多出好成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
副主任:王伟琴、王守谦、王新庆、孙建国、宋向清、张新铭、程峰、戴庞海
秘书长:许国林
14.商业文化遗产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9年5月12日
主 任: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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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文化遗产专业委员会2019年5月12日挂牌,设立在中央财经大学。专委会以促进商贸文化遗产的发掘、研究与传承为主要工作,努力打造商业文化遗产和企业史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商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与经济增长,为构建贸易强国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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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高超群、兰日旭、林立强、徐毅、伏霖
秘书长:黄英伟
15.中国大运河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9年7月26日
主 任:刘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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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运河专业委员会设立在上海交通大学,由大运河文化带8省(市)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发起,上海交通大学城市科学研究院担任主任单位。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运河文化建设研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全年实施情况评估和分地区实施绩效评估报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消费报告》等重大项目,代表性著作《六千里运河,二十一座城》入选中宣部“中国好书”、《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畅销书榜、“光明书榜”、“上海书单”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发表书评推介,入选国家新闻出版署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英文版〕、丝路书香工程〔阿拉伯文版〕。专委会以城市政策和理论、战略和发展规划、 建设评估与传播为重点研究领域,致力于建设“中国一流、世界知名”的新型运河城市发展智库。 |
副主任:冯奎、耿波、王晓静、苏晓静、郑民德、胡其伟、李德楠、姜晓云、刘涛、陈璇
秘书长:王晓静(兼)
执行秘书长:孙洪刚
五、章程
中国商业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商业史学会”。英文名为Society of Chinese Commercial History,简称商业史学会S.C.C.H。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史志编辑单位、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致力于商业史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人才工作决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组织致力于商业史研究的教学、科研、编辑、管理等人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扶植专业人才,促进学科建设,为中国商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中国古代、近代、现代各时期商人、商业组织、商品流通、商业文化、区域商业、城市商业等的发展史及海外华商史;
(二)规划、组织、协调各区域研究活动,指导专项课题研究;
(三)组织开展境内外学术交流,开展商人史、商帮史、商品史、企业史、管理思想与文化史、外贸史、民营工商史、地方商业史、商业志等的研究和交流,撰写研究报告、编著系列著作和教材;
(四)组织开展商业文化遗产的研究与保护;
(五)创办会刊和网络平台;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货殖论坛和展览活动;
(七)为社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热心于商业史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史志编辑单位、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致力于商业史研究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分别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在商业史志研究上具有影响的境外、国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本会工作并积极给予支持的海外友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人会员要有较高的商业史专业理论水平或较丰富的商业实践经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个人自荐或学会会员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决定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京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7月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